服务大厅
资费标准

一、执行时间:2017年7月1日(用水时间)开始执行。
1、文件依据:浙发改价(2022)48号、湖发改商价(2011)466号、湖发改商价﹝2014﹞59号、湖发改商﹝2016﹞158号、湖发改商价﹝2017﹞115号。
2、表中所例的一般工业企业和高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是指尚未实行按COD浓度检测分档计价的工业企业。
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调整:
1.居民“一户一表”用户阶梯比价由现行的1:1.5:2调整为1:1.5:3。
2.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一户一表”用户仍按月阶梯执行,每户每月第一级水量由15立方米调整为18立方米。
3.2018年1月1日起,居民阶梯水价计量周期由按月计算调整为按年计算,调整后,一、二、三级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分别为0-216立方米、217-336立方米、337立方米及以上。
4.实行阶梯水价用户家庭人口(指直系亲属)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每户各级水量基数由现行的每户月增加3立方米调整为每户年增加60立方米。未进行用水人口申报的,每户家庭默认为3人。凡户用水人口超过3人,符合条件的家庭凭户口本和水费通知单到各营业大厅就近办理相关手续。每3年为一个周期,第4年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三、配套措施
1、对低保困难家庭、享受低保补助金的残疾困难家庭、低收入职工家庭实行水费减免措施,即按每户每年60立方米的水量实行水费返还;对低保边缘家庭按每户每年30立方米的水量实行水费返还。
2、对列入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生产用水每立方米优惠 0.20元。具体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会同统计局确定。